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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2月1日起 兰州物业收费有了新《办法》

时间:2023-11-08 10:56:00   作者:

 甘肃质量信用网11月7日讯 据兰州晨报记者从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获悉,新修订的《兰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将于2023年12月1日起实施,新《办法》取消了两项收费项目,分别是装修期间物业服务费(高层住宅第1层3.00元/平方米,其他楼层3.50元/平方米,多层住宅3.00元/平方米);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照明、智能化、景观等设施共用水电收费(0.04元/月·平方米×建筑面积)。

 
  《办法》解读
 
  新《办法》适用于兰州市主城四区(城关区、七里河区、西固区、安宁区)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及其监督管理。红古区、皋兰县、永登县、榆中县可参照本《办法》执行,或者根据本区域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。
 
  新《办法》提出,物业管理区域内照明、景观、消防、安防、电梯等归属业主共有公共配套设施设备(不含二次供水加压调蓄、中央空调、供暖加压换热等设施设备)的用水、用电、设施设备维护保养费用计入物业服务费成本,不得单独收取。
 
  物业共用部位、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、中修和更新、改造费用,应当通过公共收益或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,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。
 
  在国家规定的质量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的物业共用部位、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换,应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,不得动用公共收益和专项维修资金或者由业主承担。
 
  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服务内容和服务类型的不同,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。
 
  普通住宅小区(含保障性住房)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;成立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,且具备协商议价条件的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。普通住宅以外(高级公寓、度假村、办公及各类商业用房等)的建筑物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。普通住宅经同意改变了住房用途的,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。
 
  很多业主购买房屋后并未入住使用,物业费该怎么收?新《办法》提出,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未入住或入住后不使用的房屋,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提前书面提出申请,经物业服务人登记确认后,从第七个月开始,其物业服务费按收费标准的70%交纳。物业服务费按月收取,经业主同意,可按季或半年进行预收,最长预收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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